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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行李與逃生窗口座位須知 

隨身行李與逃生窗口座位須知

旅客隨身行李限制須知 「隨身行李」(Carry-on Baggage):
 乘客所攜帶進入客艙之行李(包含手提行李、個人物品、特殊物品及客艙佔位
 行李),皆視為隨身行李。
 「手提行李」(Hand-carried Baggage):
 定義:
 乘客攜帶進入客艙符合本公司規範內之手提行李包、登機箱、手提袋等物
 品。
 限制:
 本公司訂定之手提行李標準尺寸為56公分x 36公分x 23公分(22英吋x9英吋x
 14英吋)。所有機型:件數限1件,每件重量不可超過7公斤。處理原則:特
 殊物品如符合手提行李限制,則比照手提行李處理原則;若超出手提行李尺
 寸限制,但其大小可放置於客艙行李櫃、衣帽間或置物櫃內,得接受放置於
 上述置物空間內,如乘客無法接受則比照客艙託運行李處理。
 大型物品/樂器:
 如無法放置及固定於行李櫃、置物櫃或衣帽間內,則以客艙佔位行李CBBG
 處理。
 神像/骨灰罈:
 如尺寸及重量在手提行李範圍內則不須額外購買一個座位,但應置於座椅下
 、行李櫃、置物櫃或衣帽間內。若乘客不願將該物品置於客艙座椅下、行李
 櫃、置物櫃或衣帽間內,則須額外購買一個座位,將神像或骨灰罈安全妥善
 包裝以客艙佔位行李CBBG方式處理。
 醫療器材或輔助用品(移植器官):
 放置於客艙須符合危險物品處理原則之規範。以放置及固定於座椅下、行李
 櫃、置物櫃或衣帽間內為原則。如需放置於座位上則依客艙佔位行李.CBBG
 規範處理。
 蘭花/高價物品:
 由乘客自行攜帶上機放置及固定於座椅下、行李櫃、置物櫃或衣帽間內。如
 需放置於座位上則應安全妥善包裝後客艙佔位行李.依方式處理。若須托運時
 ,乘客應填寫切結書。
 易碎物品:
 為避免乘客攜帶上機之易碎物品(含玻璃物品)因意外破損,傷及乘客或影響
 飛安,禁止乘客攜帶「未經包裝」之易碎物品上機。如乘客欲攜帶易碎物品
 上機,應加以包裝後方得攜帶上機。本公司不接受酒精濃度超過70﹪之酒精
 性飲料托運或攜帶上機;又酒精濃度在24﹪~70﹪之間的酒精性飲料,每一容
 器容量必須在5公升以內,且每人攜帶上機或托運之淨量不得超過5公升。易
 碎物品由乘客自行攜帶,如須托運時,乘客應填寫切結書。
 柺杖及助行設備:
 應「妥善放置」於座椅下、行李櫃、衣帽間、置物櫃或沿著機身方向的艙壁
 放置,惟不得阻礙乘客進出。若不會突出於客艙通道且可平放於地板上,則
 可置於同排相連的座椅下。若可平放於地板上,則可置於沿著機身方向的艙
 壁與座椅間(非緊急出口),或任何兩個非緊急逃生窗座椅下,惟不得阻礙乘
 客進出。
 嬰兒車/行李拖車:
 折疊式嬰兒車或行李拖車可放置於行李櫃、置物櫃或衣帽間內,惟須注意不
 得將輪子朝下以避免滑動。如無法放置於上述位置或無足夠空間放置,則應
 採機邊托運。
 異味物品:
 本公司不受理散發異味之物品(如:榴槤)上機或托運。應向乘客委婉說明機艙
 乃屬密閉空間,為維持服務品質及其他乘客權益,禁止攜帶異味物品上機及
 托運。
 「客艙佔位行李」(Cabin Seat Baggage,簡稱CBBG):
 定義:
 乘客所攜帶進入客艙但超過手提行李限制或不便托運之購票佔座位行李,一
 律視為客艙佔位行李(CBBG)。
 受理之限制:AIRBUS機型:每人攜帶件數限2件。
 ATR機型:每人攜帶件數限1件。
 重量限制:每一座位之單件重量不得超過70公斤。
 單件尺寸限制(長×寬×高)如下:
尺寸限制

  類別
長×寬×高
高度限制
樂器類
(置於地板上斜靠座椅)
160×50×30公分
不超過椅背高度,除客艙艙壁或艙隔板前一排
裝箱類
(置於一個座椅上)
40×40×65公分
不超過椅背高度
裝箱類
(置於二個座椅上)
90×40×65公分
 

緊急逃生出口座位旅客須知

 ◎當緊急狀況發生時,乘坐緊急出口旁座位之乘客應迅速移動並協助執行緊急撤離相關事
  務,故有下列情況者不適合乘坐於緊急出口旁座位:
  1. 雙臂及雙腿缺乏足夠體能、活動力及機動性執行下列事項:
   1.1. 可向上、向旁及向下觸及緊急出口,並操作緊急出口裝置。
   1.2. 能抓、推、拉、轉或以其他方式操控機械裝置。
   1.3. 能推撞或以其他方式開啟緊急出口。
   1.4. 乘坐於窗型逃生口之乘客:須能移動等同於緊急逃生窗尺寸與重量之
     阻礙物,並能將緊急逃生窗移至附近座椅上,或越過座椅上方移至鄰
     排座椅上。
   1.5. 能迅速到達緊急出口並撤離。
   1.6. 當移動阻礙物時,能維持平衡。
   1.7. AIRBUS機型:能穩住充氣後之逃生滑梯並協助他人由逃生滑梯脫離。
  2. 小於15歲者。
  3. 需在他人的協助下才能執行本公司所賦予之協助事項者。
  4. 無法暸解本公司所提供書面(或圖示)有關緊急撤離之說明或組員口頭指令
   者。
  5. 視力較差無法執行被賦予之協助事項者(不含使用隱形眼鏡及戴眼鏡者)。
  6. 聽力較差無法聽到及瞭解組員下達之指令者(不含戴助聽器者)。
  7. 無法適時地傳遞訊息給其他乘客者。
  8. 乘客有下列情形者:
   8.1. 妨礙執行被賦予之協助事項的情形(例如照顧小孩子)。
   8.2. 如因執行被賦予之協助事項時,可能遭致傷害之情形(例如懷有身孕)。
 ◎如果您的座位在艙門及緊急出口旁,在緊急狀況發生時,而空服員無法協助的情形下,
  請您於航機疏散時協助我們執行下列事項:
  1. 就坐於緊急出口旁的座位。
  2. 能辨識緊急出口的開啟裝置及瞭解操作方式。
  3. 打開緊急出口前,先觀察機外狀況,評估打開緊急出口是否將增加乘客風
   險(例如該出口外有煙、有火或水位高於緊急出口等情形,應改由其他安全
   的緊急出口撤離)。
  4. 遵守機上空服員口頭指示、手勢和動作。
  5. 乘坐於窗型逃生口之乘客:將窗型逃生口打開後,應妥善放置於前排或後
   排的非緊急出口座椅上,使其不阻礙逃生通道。
  6. AIRBUS機型:打開緊急出口後,立即拉動窗/門框上的紅色手動充氣環,
   評估逃生滑梯是否充氣完成並穩固,再協助乘客儘速疏散。
  7. 評估、選擇一條安全逃生路線自緊急出口迅速撤離並遠離飛機。
 ◎請您確認無下列須重新安排座位之情況:
  1. 不符合選擇標準。
  2. 不確定能執行緊急狀況所賦予之協助事項。
  3. 執行賦予之協助事項會遭致身體傷害。
  4. 沒有意願協助。
 在您了解坐於緊急出口旁座位的各項協助事項後,如果您因為潛在的健康因素或協助意
 願,而無法提供上述協助,請立刻通知本公司劃位地勤人員或空服員,我們將立即為您
 更換座位。如果您無法配合本公司緊急出口旁座位安排相關作業,我們將為您改轉其他
 航班。

復興航空感謝您對民航法規的遵守及確保客艙安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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